(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89号原告:陈某某,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陶某某,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冬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