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郾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俊昌诉被告彭二伟、薛晓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张俊昌。被告彭二伟。被告薛晓阁。原告张俊昌诉被告彭二伟、薛晓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彭二伟、薛晓阁下落不明,在本院指定的交纳公告费的期限内,张俊昌未交纳公告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俊昌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俊昌承担。审判员  叶亚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春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