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慧忠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忠,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98号原告:李慧忠。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6号。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3号太古汇商场裙楼地铁层M21号。负责人:刘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忠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忠于2015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后收取30元,由原告李慧忠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荣佳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