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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1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包晓东与刘朝阳、洪啊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晓东,刘朝阳,洪啊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835-1号申请执行人包晓东,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刘朝阳,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啊苹,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晓东与被执行人刘朝阳、洪啊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朝阳、洪啊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442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1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刘朝阳名下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住宅,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朝阳、洪啊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二、强制被执行人刘朝阳、洪啊苹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0元、执行费人民币5150元。2014年11月20日,本院到福建省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被执行人刘朝阳名下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登记手续。2014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朝阳、洪啊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5年1月28日,本院依法拟对二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教育措施,因查找不到二被执行人下落情况,本院无法实施强制措施。2015年4月2日,本院到福建省南安市对被执行人刘朝阳的住宅实施现场查封。本院又启动查控程序,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洪啊苹的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洪啊苹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查无被执行人刘朝阳的银行存款。2015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洪啊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元,用于交纳本案执行费。经查,二被执行人刘朝阳、洪啊苹均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查封的住宅系二被执行人唯一居所,无法交付拍卖,此外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庆审判员  洪长城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