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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7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村村民陈永春种植的50棵杨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本村村民陈某甲、陈某乙将该50棵杨树予以采伐。经滑县林业局鉴定,该50棵杨树立木蓄积共计29.5118立方米。2015年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丙等六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投案证明、滑县林业局鉴定意见、滑县林业局证明及被告人陈某某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振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