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行非审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与哈尔滨坤渔木糖醇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坤渔木糖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行非审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张欲非,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军,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尹春辉,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哈尔滨坤渔木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那树坤。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14日对哈尔滨坤渔木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哈环罚(2014)第014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程序明显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哈环罚(2014)第014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姜 静审 判 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魏琳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