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9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9001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3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刘增军,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在七里河西湖街道办事处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费663549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某的银行存款66345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俊利审 判 员 钟利平人民陪审员 杜春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瑛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