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民一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孙德富与高亚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富,高亚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566号原告:孙德富,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尹玉娥,女,汉族,吉林市船营区黄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高亚明,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高小美,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富与被告高亚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德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德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经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