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3113号原告:庄某,男。委托代理人:赵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