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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张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洛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