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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攀因与被告湖南天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芙民初字第3962号原告陈攀(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1********),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古汉路89号,系长沙市雨花区芒果汽车租赁服务部的经营者。被告湖南天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体育新城沙湾路308号星城映象家园。法定代表人侯昌,总经理。原告陈攀因与被告湖南天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胜广告)发生租赁合同纠纷,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助理审判员卿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柒零、罗卫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童柳莎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陈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胜广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攀诉称:陈攀系长沙市雨花区芒果汽车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芒果租车)的个体经营户兼湘ANZ2**车辆登记所有人,2013年1月31日与天胜广告签订租车合同,将车牌为湘ANZ2**,发动机号为CW222222的全新北京现代2011款索纳塔轿车租赁给天胜广告,租期36月,月租金7500元,租金按月支付,自2014年3月起开始拖欠租金,到2014年6月21日拖欠租金达2.75万元,天胜广告给陈攀开了2.75万元的空头支票后再没支付租金。2014年7月21日,陈攀得知天胜广告已将轿车以5万元非法抵押典当费周爱军,陈攀在取车过程中与周爱军等人发生冲突,报益阳市110处理。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天胜广告支付车辆租金17万元及违约金5.1万元,共计22.1万元。被告天胜广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无正当理由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芒果租车与天胜广告签订《芒果租车自驾租车合同》,约定芒果租车将湘ANZ2**,发动机号为CW222222的北京现代2011款全新索纳塔轿车租赁给天胜广告,租期为三年,月租金7500元,租金按月支付。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30%的违约金。同时查明,陈攀诉称天胜广告自2014年3月开始拖欠租金后未再支付。芒果租车系个体工商户,陈攀系芒果租车的经营者。以上事实,有《芒果租车自驾租车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攀与天胜广告签订的《芒果租车自驾租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合同成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诚实、全面履行。《芒果租车自驾租车合同》签订后,芒果租车按约将湘ANZ2**轿车租赁给了天胜广告使用,天胜广告未按约定向芒果租车支付租赁费,构成违约,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陈攀要求天胜广告支付车辆租金1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芒果租车自驾租车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30%的违约金,故对陈攀要求天胜广告支付违约金5.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天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攀支付车辆租金17万元;二、被告湖南天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攀支付违约金5.1万元。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限被告湖南天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15元,由被告湖南天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卿 琳人民陪审员  何柒零人民陪审员  罗卫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童柳莎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