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邵国辉与赵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辉,赵佳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18号原告:邵国辉。被告:赵佳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辉诉被告赵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原告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佳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国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国辉撤回对被告赵佳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国辉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