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文金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信用卡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文金桂,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负责人:周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秋宁,该行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文金桂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珠海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文金桂申请再审称:1.我是被一名自称工商职员的陈某所害,本案是黑中介勾结工行珠海分行信用卡部非法调信用卡额度,非法套现谋取暴利所为,我并非恶意逾期不还款,而是受害人。2.文金桂从未到银行柜台申请调额至5万元,完全是中介陈某个人所为。3.我之前向各相关部门实名举报工行珠海分行信用卡部老总勾结中介及多名警察骗贷、非法集资,违规办理高额信用卡,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等问题。请法院到珠海市公安局调查取证,证实工行珠海分行勾结中介事实。4.自称工商职员的陈某在公安机关录了口供承认文金桂没有去过工商银行,我的信用卡调额皆由中介完成,工行珠海分行存在违规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或发回重审,驳回工行珠海分行的诉讼请求。工行珠海分行提交意见称:文金桂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文金桂与工行珠海分行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文金桂对其在调额申请书上“申请人”处签名并按手印的事实没有异议。涉案牡丹卡成功提高信用额度后,至2013年4月10日期间,该信用卡多次透支并还款,文金桂对此表示知情也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二审法院对文金桂申请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的效力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文金桂称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完全是陈某个人所为的再审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工行珠海分行已按信用卡合同的约定向文金桂实际提供了资金供其使用,文金桂应向工行珠海分行承担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支持工行珠海分行要求文金桂偿还信用卡的透支款本金及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诉讼请求,亦无不当。文金桂称其被陈某欺骗导致信用卡透支,属另外的法律关系,二审法院判令文金桂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亦无不当。综上,文金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文金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 琴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郑华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黎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