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伟与管秀娟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管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管秀娟。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管秀娟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6517.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651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