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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莱州川宇公司与王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川宇工贸有限公司,王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214号原告莱州川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腾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川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州川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以被告王德龙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川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莱州川宇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茗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