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曲洪远与韩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洪远,韩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曲洪远。被执行人韩立军。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0525元。本院在(2015)萨法执字第332号曲洪远申请执行韩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卡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