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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贾X与被告耿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耿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90号原告:贾X,女。被告:耿X,男。原告贾X与被告耿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和被告耿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X诉称:原告贾X与被告耿X于2014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被告耿X性情大变,经常因小事与原告吵架,影响夫妻感情。被告因工作重大失误被单位开除,被告失业后长期在家花钱打游戏,还经常花钱请朋友吃喝玩乐,没钱时就找原告骗钱,不给就吵架,导致原告精神萎靡,影响工作。原告决定与被告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前就将4万彩礼钱奉还给被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离婚。被告耿X辩称:原告诉状中的事实均不属实。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要求原告将婚前被告给原告购买的白金钻戒一枚、被告自己的白金戒指一枚、电脑一台、被告母亲让原告帮助为其兑换的白金项链一条和白金戒指一个及彩礼钱7.5万元返还给被告,上述物品及存款都在原告处。还有婚后的存款大约3万元,要求平分。经审理查明:原告贾X与被告耿X于2014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共同财产电脑一台,现在原告处。原告已返还给被告彩礼款4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贾X要求与被告耿X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在庭审中提出要求原告返还的物品,其中白金钻戒一枚属被告赠与原告的专有物品,不宜返还。根据庭审查证的事实,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的物品除上述白金钻戒一枚不宜返还外,仅有电脑一台,现在原告处,原告同意给被告返还,应尊重其意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的其他物品及存款因被告未举证予以证明,原告否认,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答辩阶段要求原告返还彩礼钱一节,因被告在庭审陈述阶段表明其不要求原告返还剩余彩礼款,本院尊重其意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贾X与被告耿X离婚;二、电脑一台归被告耿思所有,由原告贾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被告耿思。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300元,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永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李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