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詹新田与樊红才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新田,樊红才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詹新田,男,汉族,农民。被告樊红才,男,汉族,农民。原告詹新田与被告樊红才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詹新田于2015年4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新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新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詹新田承担。审 判 长 张丰收审 判 员 谢海涛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