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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詹新田与樊红才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新田,樊红才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詹新田,男,汉族,农民。被告樊红才,男,汉族,农民。原告詹新田与被告樊红才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詹新田于2015年4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新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新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詹新田承担。审 判 长  张丰收审 判 员  谢海涛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