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八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邱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66号原告付某某,男,1990年6月6日生。被告邱某某,女,1967年5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