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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邱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66号原告付某某,男,1990年6月6日生。被告邱某某,女,1967年5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