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终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葛明瑜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和仁村小营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金牛湖街道办事处和仁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明瑜,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和仁村小营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金牛湖街道办事处和仁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明瑜,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宇,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和仁村小营组,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和仁村小营组。负责人杜金莲,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金牛湖街道办事处和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和仁村。法定代表人秦礼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起琴。上诉人葛明瑜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和仁村小营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金牛湖街道办事处和仁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民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明瑜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葛明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明瑜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代理审判员  涂 甫代理审判员  付 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