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商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云方重工有限公司与云方重工有限公司、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云方重工有限公司,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良。委托代理人:吴佳丹、娄军辉。被告:云方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敬红。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如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方重工有限公司、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巧玲人民陪审员  王招玲人民陪审员  朱敏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爱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