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山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XXX与南通万事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南通万事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李娟,北京市亿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万事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观音山镇通甲路810室。法定代表人戴立新,总经理。原告XXX与被告南通万事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委托代理人、被告南通万事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被告前身是通州市第四棉纺厂,原告于1983年进入被告处工作,当时被告的性质为乡镇集体企业。90年通州市第四棉纺厂与其他企业合并名称改为南通万事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被告经营不善进行改制,停止业务生产,变卖了机器设备,遣散了所有工人,多年来将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收取租金。2001年12月被告遣散工人时未发放任何经济补偿金,仅出具了一张证书,原告的证书载明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退休工资,月工资标准89元。目前被告安排每年春节前一个月左右集中发放过去一个年度的退休工资。原告要求被告发放2014年一年的退休工资1086元,但被告声称当年工作人员记载错误拒绝发放。现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止的退休工资共计1086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继续支付给原告退休工资每月89元。被告南通万事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辩称,2001年9月15日被告所实施的机制转换方案是根据政府改制相关要求制订的,并将此方案报送当时的主管部门观音山镇工业总公司备案,属于政府主导改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市场行情的变化及被告自身的经营状况,被告自2001年12月份歇业,经当时的观音山镇人民政府及党委同意,遣散了所有工人,并依规定对工人进行了适当的处理,其中规定男职工自55周岁,女职工自50周岁起,由被告发放退休工资,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于1965年11月1日出生,按规定应当自2020年12月起享受退休待遇。原告提出的证书,与企业登记的信息及事实不符,属笔误,2015年春节前,被告财务科已与原告说明了相关事实与理由,并承诺原告达到55周岁时按标准核发退休工资。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3年进入通州市第四棉纺厂工作,90年代初通州市第四棉纺厂与其他企业合并后名称改为南通万事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被告因经营不善,同年12月份歇业,经当时的观音山镇人民政府及党委的同意,遣散所有工人并按照规定对工人进行了适当的安置,规定了男职工自55周岁,女职工自50周岁起发放退休工资。原告于2015年春节要求被告发放2014年的退休工资,被告以记载错误为由拒绝发放,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该委于2015年3月5日作出崇劳人仲不字(2015)第11号裁决,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决,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崇劳人仲不字(2015)第11号仲裁裁决书、证书、机制转换方案、通知书及当事人在本院庭审时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可以享受退休待遇。本案中,被告于2001年9月15日被政府主导改制,2001年12月份歇业,并规定男职工自55周岁,女职工自50周岁起,由被告发放退休工资。原告为1965年11月1日出生,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止的退休工资共计1086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继续支付给原告退休工资每月89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程书 记 员 汪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