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祝梅燕与马纳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51号原告祝某某,女,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8日,原告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祝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文坚生代理审判员 陈远恒人民陪审员 黎惠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