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爱瑞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爱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22号第十层中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15500944-8。法定代表人况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芳,公司职员。被告杭州爱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金家桥路51号712室,组织机构代码06099928-2。法定代表人韩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爱瑞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杭州爱瑞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6439.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原告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372号之一第一层A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杭州爱瑞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6439.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372号之一第一层A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晋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春福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