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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杨某甲、张某与杨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杨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575号原告杨某甲,农民。原告张某,农民。系原告杨某甲妻子。被告杨某乙,农民。系原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张某与被告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