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汤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4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哈尔滨市,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暂住地哈尔滨市南岗区。2015年1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4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魏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第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魏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2015年4月29日第十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6日18时30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感情纠纷与同居女友被害人何某某发生争执,酒后将何某某打伤。经哈尔滨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何某某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经侦查,被告人汤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汤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辩护人认为,汤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18时30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感情纠纷与同居女友被害人何某某发生争执,酒后将何某某打伤。何某某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经侦查,被告人汤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审理中,被告人汤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相应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1月20日,被害人何某某报案称,2015年1月16日20时许至1月17日2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其被同居男友汤某某打伤。公安人员赶到现场,于当日在该室内将汤某某抓获。证据二、被害人何某某陈述:2014年9月,她到汤某某开的房屋中介租房,二人结识。2014年12月25日白天,她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与汤某某同居。2015年1月16日,汤某某看到有一个男子给她发短信,汤生气了,下午因购物二人又发生口角。晚上,汤某某酒后说她没有离婚,欺骗了他,边说边打她。汤某某拽她的头发向墙上撞,用脚踹她的胸部、肋部和腿。接着几天她都在该住处养伤。2015年1月20日,她偷偷拿回自己的身份证,怕汤某某打她就写了一张被绑架的求救信,夹在20元钱里扔到楼下。警察赶到将她和汤某某带到派出所。证据三、证人任某某、刘某某的证言:二人证实何某某请求他人帮助报警的纸条被捡拾的经过。证据四、伤情鉴定书: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害人何某某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上后治疗90日医疗终结。证据五、被害人何某某请求他人帮助报警的纸条。证据六、和解书、谅解书:被告人汤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经济损失40000元。证据七、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汤某某身源及现实表现。证据八、被告人汤某某供述:他与被害人何某某系同居关系。2015年1月16日白天,他发现有个男子给何某某发短信,晚上回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因何某某答应离婚但始终没有离,他认为何某某骗他,二人发生争执。当日20时许,他酒后用拳脚打伤了何某某的面部、胸部,记不清打了多少下。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汤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强人民陪审员 徐威武人民陪审员 苏慧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