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胡传岳与侯三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岳,侯三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64号原告:胡传岳,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三喜,男,10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传岳诉被告侯三喜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传岳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传岳负担。审判员 姜允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传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