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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审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赖永久、被申请人杨淑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赖永久,杨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执审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宝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济辉,德化县大铭乡人民政府计生办负责人。被执行人赖永久,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淑华,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6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赖永久、杨淑华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4年7月1日,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6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55308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大铭乡农村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化县人民政府或泉州市人口和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申请人于2014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6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赖永久、杨淑华在法定期限内没申请复议、没提起诉讼。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赖永久、杨淑华公告公告送达《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缴纳社会抚养费55308元。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并依法行政。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赖永久、杨淑华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6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申请复议、没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6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赖永久、杨淑华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55308元及滞纳金。本案执行费用72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宝捷审判员  林清源审判员  陈文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尤珮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