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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学清诉被告包香梅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清,包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849-1号原告马学清,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农电局职工。被告包香梅,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司法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清诉被告包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包香梅的个人工资账户。原告以自己所有的蒙KXM8**小型轿车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包香梅的个人工资账户;二、查封原告马学清所有的蒙KXM8**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艾婧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小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