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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贾某某,男,生于1980年11月14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某某,女,生于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治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