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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连逢全与韩廷禄、林惠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逢全,韩廷禄,林惠容,韩立彬,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4701号原告连逢全,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兰细贤,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廷禄,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告林惠容,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告韩立彬,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溪潭镇仙石村。法定代表人韩廷禄,执行董事。被告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生产经营场所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韩立彬,经理。原告连逢全与被告韩廷禄、林惠容、韩立彬、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逢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兰细贤、被告韩立彬(又系被告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廷禄、林惠容、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逢全诉称:2013年1月12日,被告韩廷禄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韩廷禄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12日至2013年3月10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韩立彬、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韩廷禄的上述借款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确认��2013年1月16日,原告通过网上转账汇款的方式将100万元汇入被告韩廷禄的工商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韩廷禄、林惠容未能依约还款,被告韩立彬、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也未能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果。上述借款债务发生在被告韩廷禄、林惠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由被告韩廷禄、林惠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被告韩廷禄、林惠容拒不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的行为和被告韩立彬、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拒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请求判令:1、被告韩廷禄、林惠容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2、被告韩立彬、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安市亿宁工贸有���公司对上述被告韩廷禄、林惠容的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被告韩立彬、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辩称:这笔借款书面约定利息3%,但口头约定每月8、9分的利息,有支付过利息,具体利息支付到什么时候为止不清楚,只是负责担保。被告韩廷禄、林惠容、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未做答辩。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逢全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韩廷禄、林惠容户籍证明、被告韩立彬身份证,证明被告韩廷禄、林惠容、韩立彬主体适格;3.婚姻登记审查表,证明被告韩廷禄、林惠容存在婚姻关系,应对被告韩廷禄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被告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主体适格;5.借款合���、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借款100万元给被告韩廷禄,履行借款出借人的义务。被告韩立彬质证对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韩廷禄、林惠容、韩立彬、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综合分析认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可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韩廷禄、林惠容户籍证明、被告韩立彬身份证,可以证明被告韩廷禄、林惠容、韩立彬的身份情况;3.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可以证明被告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原名福安市京城砂轮有限公司)主体适格;4.婚姻登记审查表,可以证明被告韩廷禄与被告林惠容系夫妻关系;5.借款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可以证明被告韩廷禄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由韩立彬、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上述证据,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3年1月12日,原告连逢全与被告韩廷禄、韩立彬、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及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使用原公司名称福安市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的印章)签订《借款合同》,书面约定被告韩廷禄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月息3%;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12日至2013年3月10日止;被告韩立彬、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同意为被告韩廷禄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2013年1月16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给被告韩廷禄借款100万元。另查明,福安市京城砂轮有限公司名称于2012年5月29日变更登记为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韩廷禄、林惠容夫妻关系期间。本院认为,原告连逢全与被告韩廷禄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韩廷禄作为借款人,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约定借款月利息按3%计算,已超出本地区保护的月利率2%的范围,应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韩廷禄与被告林惠容夫妻关系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林惠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立彬、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被告韩廷禄所欠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韩立彬主张该笔借款���头约定每月8、9分的利息并有支付原告利息,原告有异议,被告韩立彬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被告韩廷禄、林惠容、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廷禄、林惠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连逢全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息期间从2013年1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韩立彬、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韩立彬、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廷禄、林惠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00元,原告连逢全负担2400元,被告韩廷禄、林惠容、韩立彬、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志坚审 判 员  陈建霞人民陪审员  林泽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瑜附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