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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阳市铭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铭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赵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安阳市铭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法定代表人吴如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兴,男,1983年,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铭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铭亨公司)诉被告赵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铭亨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铭亨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铭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1193.5元,由原告安阳市铭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晓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