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于德贵与河东乡兴胜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贵,尚志市河东乡长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于德贵,男,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河东乡长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志江,职务: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1994)尚经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于德贵与被执行人尚志市河东乡长胜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一案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合计30291元,被执行人至今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尚志市河东乡长胜村村民委员会在尚志市河东乡经营管理站的存款3.2万元的冻结。二、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1994)尚经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