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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盛茂峰申请执行郝均、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茂峰,郝均,王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727号申请执行人盛茂峰,男,汉族,40岁。被执行人郝均(又名郝军),男,汉族,42岁。被执行人王玉珍,女,汉族,44岁。关于盛茂峰申请执行郝均(又名郝军)、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5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做出的(2013)东执字第27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郝均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和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郝均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二、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郝均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折丹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