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尚寿申请张祥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尚寿,张祥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张尚寿。住姚安县。被执行人张祥太。本院在执行张尚寿申请张祥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由刘尧军给付杨光孔执行款104元。现上述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国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