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波,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7日,住绵阳市科创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斌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