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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旭超与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旭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65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旭超,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诉人李旭超起诉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46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旭超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4月13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012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赖尚斌代理审判员  钟向芬代理审判员  慕丽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