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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邢海正与王冰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海正,王冰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75号原告邢海正,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被告王冰举,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海正诉被告王冰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海正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冰举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窦仁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邢海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及以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邢海正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窦仁的机动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