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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林寿与周重庆、沈艺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寿,周重庆,沈艺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林寿,女,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周重庆,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沈艺雄,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寿与被告周重庆、沈艺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寿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寿负担。审判员  袁玉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