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林寿与周重庆、沈艺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寿,周重庆,沈艺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林寿,女,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周重庆,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沈艺雄,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寿与被告周重庆、沈艺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寿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寿负担。审判员 袁玉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