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长发与被执行人张立杰、玉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长发,张立杰,玉洪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云长发,男,汉族,离休干部,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张立杰,女,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玉洪权,(曾用名玉伟),男,满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长发与被执行人张立杰、玉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30325元,执行费为3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立杰、玉洪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法民三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