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狄成福与侯兴兵、朱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成福,侯兴兵,朱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75号原告狄成福,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个体工商户。被告侯兴兵,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农民。被告朱秀文,女,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成福诉被告侯兴兵、朱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成福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狄成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狄成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预收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审判员 马慧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