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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潮安县庵埠镇林厝东源建筑队与潮安县庵埠梅溪维佳食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安县庵埠镇林厝东源建筑队,潮安县庵埠梅溪维佳食品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184号原告:潮安县庵埠镇林厝东源建筑队,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投资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永深,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安县庵埠梅溪维佳食品厂,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经营者:陈某某,男,193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安县庵埠镇林厝东源建筑队诉被告潮安县庵埠梅溪维佳食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安县庵埠镇林厝东源建筑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保全费人民币132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潮安县庵埠镇林厝东源建筑队负担。审判员  王少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银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