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常鑫与侯章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鑫,侯章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常鑫,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侯章民,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鑫诉被告侯章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鑫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玉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 王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