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付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78号原告: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坤。被告:张付兴,男,1973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孙阜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