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利发、李树秋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林运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马文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高林、黄新,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发,女,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秋(曾用名李素秋),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新田,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明、江志平,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翠萍(曾用名戴翠苹),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林运开,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韶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利发、李树秋、戴新田、戴翠萍,原审被告林运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14)韶仁法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财保韶关公司上诉称:陈利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有误,依据不足。本案死者戴二明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灌阳镇秀凤村双江老村屯人,为农村户口,虽然陈利发等人提供了戴二明在广东省仁化县居住工作的证明,但是未提供陈利发在仁化县居住的证明,并且根据平安财保韶关公司了解的情况,陈利发是跟随死者戴二明兄弟共同居住生活在广西灌阳镇秀凤村双江老村屯,属于生活在农村地区,生活消费水平也是在农村,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其被扶扶养人生活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多判决平安财保韶关公司承担陈利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6216.63元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并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利发、李树秋、戴新田、戴翠萍负担。戴新田答辩称:原审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陈利发、李树秋、戴翠萍、林运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调查询问,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书所列要素第2项中陈利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损失项目陈利发、李树秋、戴新田、戴翠萍主张金额原审法院认定金额1、丧葬费29672.5元29672.5元2、死亡赔偿金(1)死亡赔偿金651974元;(2)陈利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30566.5元。(1)死亡赔偿金651974元;(2)陈利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30566.5元。合计782540.5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0000元合计862213元832213元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判决书所列要素第2项中的陈利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问题。平安财保韶关公司上诉提出,陈利发为农村户口且一直生活在农村,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的规定,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基础是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因扶养人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导致被扶养人可以预期的生活费减少。被扶养人生活费来自于扶养人,其法理基础在于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所负有的扶养义务,被扶养人生活水平的高低决定于扶养人而不是被扶养人。因此,决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因素是扶养人本身的工作、居住情况,而非被扶养人的生活居住情况。因死者戴二明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故其被扶养人陈利发的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平安财保韶关公司主张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陈利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平安财保韶关公司上诉理由不充分,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5.4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亮代理审判员 神玉嫦代理审判员 邓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新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