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侯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849号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137号。法定代表人赵红,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君,男,现住辽中县。被告侯侃,男,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侯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