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964号原告:王某,农民,住滦县。委托代理人:李敬辉,性别:××,河北滦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农民,住滦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敬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是再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矛盾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严重不和,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高某辩称:我们感情已破裂,我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矛盾双方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均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说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