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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常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组。申请执行人常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组。被执行人李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组。申请执行人李XX、常XX申请执行李X赡养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XX、常XX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赡养费270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X常年在外打工,现申请执行人李XX、常XX向我院递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正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