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中法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金福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中法刑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金福,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鸡东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松楠,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金福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2014)鸡东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金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金福及其辩护人张松楠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9月7日,被告人张金福与被害人韩某打电话时说,因张金福交通肇事给别人赔偿及偿还信用卡的欠款,需要向韩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2014年9月11日,韩某向张金福的牡丹灵通卡转款人民币15万元(账号×××)。张金福将12万元投入到户名为田某的账户内,用于网络“百家乐”博彩输掉,另3万元用于偿还其母亲房屋抵押贷款18万元的利息。2014年9月13日,张金福说抵押的房屋到期了,还不上贷款就要收房子,又向韩某借款10万元。9月15日,张金福将其中8万元投入到户名为田某的账户内,用于网络“百家乐”博彩输掉,另2万元用于偿还其母亲房屋抵押贷款的利息。2014年9月14日,张金福给韩某打电话和发送短信,让韩某再拿20万元,加上以前的25万元,把40万元投入到张金福在北京的公司里,另5万元算是张金福个人借款,40万元是韩某的投资,其所在公司目前资金正是回笼期,投资能得到高额利益,公司每天返5万元,将韩某投资的40万元本金返完之后,其余再返的钱算是张金福的。一个月之后,公司每个月返20万元,一共返四个月,80万元都给韩某。9月18日,韩某向张金福的账户内汇款20万元。其中18万元投入到网络“百家乐”庄家提供的账户内,博彩输掉,另2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借款的利息。此后,韩某一直向张金福索要借款,张金福因无钱款,便以种种理由推脱。11月23日,张金福把韩某和王某找到虎林其母亲家,让韩某和王某继续投资20万元,不然的话,之前在北京的公司中所投资钱款就拿不回来了。并说每天公司返款1.5万元,一直返两个月,并保证自己不走,让韩某、王某看管张金福,一直到返完款再走。王某将5万元汇到张金福的农行卡内,韩某将15万元汇到张金福指定的户名叫阿西的账户内,张金福称这就是公司的账户。张金福收到韩某和王某投入的20万元之后,用于网络“百家乐”博彩,用王某的5万元,从其农行卡每天返款1.5万元到王某的信用卡内,连续三天共返款4.5万元,均给了王某。2014年11月28日,张金福说如果二人再投资80万元,公司每天能返款8万元,二人又向张金福的农行卡汇款,韩某汇款35万元,王某汇款25万元,共60万元。二人要求张金福给出具欠条,张金福分别在韩某和王某的欠条中签字,证明张金福在韩某处借到现金一百六十八万元,定于两个月内还清(2014年1月30日前)。11月29日,韩某让其哥哥韩某向张金福的农行卡汇款5万元,王某又汇款10万元。11月29日,张金福给王某返款8万元,后又以偿还别人的利息为由借回1.7万元。2014年11月30日,张金福返款给韩某8万元。12月2日,张金福说代理人要10万元代理费,如果不给代理费,就不给返款了。并让二人看了张金福的电话短信,短信中称张金福为张经理。张金福以此为由将该款借回,韩某把8万元重新汇到张金福的农行卡里。12月3日张金福又返款给韩某16万元,并称电脑有故障,代理费10万元还得交。当晚,张金福与韩某商量,先偿还给韩某60万元或70万元,韩某要求将100万元全部返回,其他的好处费就不要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张金福便将70余万元在网络博彩娱乐中全部输掉。12月4日,张金福农行卡里没有钱款了,便和韩某说10万元代理费还得交,不交就不能返款了,韩某又向张金福农行卡里返回10万元代理费,张金福说又能返款8万元了,韩某让张金福向其哥哥韩某的账户转款4万元,其余4万元让其明天再返款时一同转款到韩某账户内。第二天,张金福借口有事离开,也没有将4万元转给韩某。此后韩某在向其追索钱款时,张金福予以推脱,不与韩某见面,2013年12月16日,韩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张金福于2014年1月24日在鸡西市鸡冠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原审依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金福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张金福为了获取资金参与网络“百家乐”博彩,编造自己在北京的一家公司,向公司投资可以返款的虚假事实,让被害人信以为真,向其提供巨额资金,由其将钱款用于网络“百家乐”博彩,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金福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金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诉人张金福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程序违法,被告人张金福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并有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通话清单及短信内容、账户清单、交易单、鸡东县公安局关于新锦江娱乐城的情况说明、借条、起诉书、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陈述、被告人张金福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福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上诉人张金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因不符合本案事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媛代理审判员 周雪松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振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