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楚小五与被执行人李创军义务帮工人受损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小五,李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楚小五,男,汉族,富平县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李创军,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小五与被执行人李创军义务帮工人受损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楚小五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创军赔偿申请执行人楚小五医疗费等13838.4元,并承担诉讼费1020元,执行费123元,合计1498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创军赔偿了申请执行人1000元,现剩余1398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中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关注公众号“”